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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质量检验中的标签指标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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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质量检验中的标签指标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收起 化妆品选购 4年前 (2020-10-1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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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admin
化妆品标签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和置于销售包装内的说明书。化妆品标签检验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标准GB 5296.3-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00号令《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以及相应产品标准的具体规定。
GB 5296.3规定了化妆品销售包装通用标签形式、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化妆品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包括:化妆品的名称、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净含量、化妆品的成分表(自2010年6月17日所有国内生产或进口报检并销售的国产和进口化妆品,均须在产品包装上真实地标注配方中所添加的所有成分的中文标准名称,在17日前生产的国产化妆品和进口报检的化妆品,不必进行全成分标注,可以销售到产品保质期结束)、保质期、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和产品标准编号,其中产品标准编号可以不标注年代号。没有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不需标注生产许可证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注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备案文号;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凡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有要求或根据化妆品特点需要时,应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标注安全警告用语。安全警告用语应以“注意:"或"警告:”等作为引导语。必要时,应标注化妆品的使用指南或使用指南的图示;必要时,应标注满足保质期或限期使用日期的储存条件。对净含量不大于15g或15mL的产品,只需标注化妆品的名称、净含量、成分表、保质期和生产者的名称。供消费者免费使用并有相应标识(如赠品、非卖品等)的化妆品,可以免除标注净含量、成分表、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产品标准编号、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备案文号、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此外,GB 5296.3还要求化妆品标识中必须含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是指生产者为表示出厂的产品质量经检验合格而附于产品或产品包装上的标签、印章等。合格证明的标注方式可以采用合格证书的标注形式,也可以用合格标签,还可以在产品、产品的销售包装或者产品说明书上盖“合格”印章或打印“合格"二字,以承诺产品经检验质量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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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于2007年8月27日发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在GB5296.3要求基础上,增加了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的要求,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至少标注到省级地域。实际生产加工地指完成产品最终制造工序的企业所在地。对于产品最终制造工序的界定,可以有以下几种;不需要特殊工艺灌装的产品,如化妆水、青霜、乳液等产品,内容物制造完成地就是该产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需要填充推进气体的气雾剂类产品,向内容物填充气体并灌装作为最终制造工序的加工地,即为实际生产加工地;灌装前需要在中间产品中添加部分原料的产品,以其最终制造工序“添加部分原料”的地点为其产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如果同一产品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实际生产加工地点,在标注实际加工地点时,可以通用一个标签,在标签上将实际生产加工地和责任企业的名称和地址逐一列出,用能清晰辨识的方式明示给消费者。如果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协作完成,部分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责任方为中国境内企业且在境内销售的化妆品,如果实际生产加工企业在中国境内,应按规定进行标注,如果实际生产加工地为中国境外的国家或地区,那么实际生产加工地应标注到实际生产的国家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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