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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其保护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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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其保护范围有哪些?

收起 百科问答 4年前 (2020-09-29)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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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9号《地震监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04年6月4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地震监测系统是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的基础。地震监测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连续性、可靠性是进行震情监测和预报的重要前提条件。因此,保证地震监测系统正常运转和发挥工作效能,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不受干扰和破环是十分重要的。为适应当前经济建没和防震减灾工作的需要,保障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的进行和防震减灾目标的实现,使得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条例》的第四章规定: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中明确规定:地震监测设施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义务,对危害、破坏地屣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行为有权举报。
赞同 0 0 发布于 4年前 (2020-09-29)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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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十四条: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
(1)坝高100米以上、库容5亿立方米以上,且可能诱发5级以上地震的水库;
(2)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油田、矿山、石油化工等重大建设工程。
《条例》的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核电站、水库大坝、特大桥梁、发射塔等重大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强屣动监测设施。
《条例》的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占用、拆除、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
(1)地震监测仪器、设备和装置;
(2)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
(3)地震监测台网中心、中继站、遇测点的用房;
(4)地震监测标志;
(5)地震监测专用无线通信频段、信道和通信设施;
(6)用于地展监测的供电、供水设施。
《条例》第二十八条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1)**、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
(2)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園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
(3)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4)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
(5)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圈内堆积和填埋垃圾、进行污水处理;
(6)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
赞同 0 0 发布于 4年前 (2020-09-29)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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